11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巩固取消药品加成的成果,进一步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促进医疗新技术研发应用;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和数量。
《意见》内容涉及医药领域的部分,应视作改革过程中的探索和过渡性政策,还应伴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进程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目前的支付结构中,按病种打包付费和按人头付费的比重仍然相对有限,按项目付费仍普遍存在,因此,医用耗材加成制度的作用类似于药品加成:一方面,部分解决了医疗机构收入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以检补医”、“以耗材补医”的扭曲。当前要求实施取消耗材加成的原因和政策目标也在于此。
取消药品加成、实施药占比控制以及总额控制药品采购预算等举措推进后,医院出现了药品、医用耗材此起彼伏“两头翘”的现象,作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未完全到位、医院收入下降的一种变通补偿,引发了新医改中类似“以药补医”的问题,也引发了商业贿赂和过度检查、过度医疗等顽疾,加大了改革的难度。在未大规模实施医保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新型支付方式成为主导的情况下,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与药品零加成制度一样,是服务于新医改的长期目标。
耗材零差率政策实施中还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是:究竟应该干预到何种程度?如果存在不同质量层次和技术含量的耗材项目,医保支付覆盖的内容应有合理界定。自费支付项目的存在,会引导医疗机构通过按项目付费的方式逐利与过度医疗,但给予患者和医生适当的消费层次选择权,也是其应有的权利。医院对耗材的使用和管理同样存在成本,这部分成本究竟应该如何去补偿?这一问题实际上与药品问题是一致的。
由于医保支付部分已成为医院收入的主体,医保基金对医院的管理要求必然体现为对医用耗材使用的管理,管理部门依然会面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重构医院补偿机制的核心问题。
此外,要警惕耗材零差率政策实施引发耗材领域“二次议价”等变相补偿医院收入下降的情况。坦率地说,实施耗材零差率还显得“简单粗暴”,短期内有正向作用,但这样操作的缺陷也是比较明显的。
从长远来看,要通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质量管理等举措,致力于让药品、医用耗材成为医疗服务成本,形成令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自觉控制使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来源:医疗器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