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宁抚顺市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

发布日期:2019-05-10 浏览次数:40

2019年抚顺市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公告


为满足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抚顺市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经商请抚顺市人社局同意,抚顺市卫健委决定,组织部分所属事业单位在沈阳医学院举办专场招聘会,招聘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事业编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 招聘岗位


此次招聘的岗位详见《2019年抚顺市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岗位计划信息表》(附件1)。


(二) 招聘对象


1、高层次人才:具有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含)以上学位的2017-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紧缺人才: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精神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等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


3、应聘者须为2017-2019年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在此范围内自行制定择业期),且专业条件应与用人单位的要求相符。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7.年龄要求:应聘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1984年4月30日(含)之后出生)。


8.各岗位招聘2019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可先行参加招聘,考核、体检合格后,按期毕业并于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9.要求具有执业资格的岗位,应聘人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临床医学类七年制本硕连读毕业生,其执业医师资格不做要求。


二、招聘方式


采取面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三、招聘步骤


1、公布招聘计划


在招聘会所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岗位计划信息表。


2、报名


时间:在2019年5月15日8:30—11:30沈阳医学院专场招聘会上报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到各用人单位展位报名。


地点:沈阳医学院博学楼A座二楼(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街146号)。


要求: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时考生应认真填写报名信息,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后果自负。


报名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


(1)《2019年抚顺市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考生需自行下载填写并打印,粘贴近期彩色免冠二寸照片);


⑵身份证及复印件;


⑶毕业生简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⑷岗位要求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考生自报名至面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3、资格审查


应聘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投毕业生简历及相关材料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对应聘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后,用人单位在报名的考生中,按照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足1:2的岗位按实际报名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4、面试


经用人单位确定参加面试考核的毕业生,应按照用人单位通知的面试时间、地点参加面试。


面试由各用人单位自主实施。面试内容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专业和综合素质。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5、确定拟聘用人选并签订就业协议


面试后,用人单位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打印拟聘用人员名单,并由市人社局、市卫健委、用人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拟聘用人员可与用人单位当场签订就业协议(如果体检、考察不合格,则协议无效)。


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弃权。


四、体检和考察


1、体检


所有招聘岗位均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


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在我市公务员体检工作指定的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已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体检,并进入考察程序。2019年毕业生可先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考察,待毕业证、学位证等资格条件具备后再办理聘用手续。


2、考察


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按照《辽宁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试行)》(辽人社发【2013】28号)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复审)和全面考察。


五、公示和聘用


体检和考察合格后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抚顺市卫健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人员,予以聘用,由用人单位与其本人按照《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抚政办发〔2005〕41号)签订《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连同考察材料和体检结果报市人社局,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公开招聘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为方便考生报考,加强对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设立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024-57850521(抚顺市中心医院)


13941302208 (抚顺市第二医院)


024-56208926(抚顺市第四医院)


024-54771655(抚顺市第五医院)


024-52780772(抚顺市中医院)


024-53961956(抚顺市眼病医院)


024-56401635(抚顺市职业病防治院)


024-57101801(抚顺市传染病医院)


024-57723115(抚顺市妇幼保健院)


024-53908208(抚顺市卫生学校)


监督电话 :024-57500853(抚顺市卫健委人事科教科)


本公告具体问题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1、《2019年抚顺市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岗位计划信息表》


附件2、《2019年抚顺市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报名表》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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