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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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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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引进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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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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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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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奖获得者、沃尔夫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外籍院士或具有上述相当成就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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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600~1100万元(税前)安家费(含租房或购房补贴100万元);
2.提供500万元(社科类3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3.配备实验室;
4.协助配备科研助手;
5.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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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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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等学校一级教授、国家“863”领域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国家
(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当选两院院士有效候选人、广西院士后备培养工程人选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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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380~580万元(税前)安家费(含租房或购房补贴80万元);
2.提供200万元(社科类1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3.配备实验室;
4.协助配备科研助手;
5.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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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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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主持人、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外专项目、创业项目)人选、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科技创业、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国科学院
“百人计划”人选、八桂学者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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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210~360万元(税前)安家费(含租房或购房补贴60万元);
2.提供150万元(社科类9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3.配备实验室;
4.协助配备科研助手;
5.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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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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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科技部等8部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部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负责科研工作的副主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
(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 (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课题主持人(重点项目主持人)(课题、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
(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课题、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自治区特聘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全国创新争先奖章获得者、全国名中医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
、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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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180~200万元(税前)安家费(含租房或购房补贴50万元);
2.提供100万元(社科类6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3.配备实验室;
4.协助配备科研助手;
5.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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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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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广西高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人选、广西医学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领军人才、在教育(医疗、文学、体育)等领域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创新争先奖状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青年创业奖获得者、自治区优秀专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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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140~155万元(税前)安家费(含租房或购房补贴45万元);
2.提供50万元(社科类3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3.配备实验室;
4.协助配备科研助手;
5.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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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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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博士学位且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发表过全文被SCI、EI、ISTP、ISR四大索引收录论文总IF≥10.0者,或社科类论文全文发表SSCI期刊(不含扩展版、学术集刊)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者,或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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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115~135万元(税前)安家费(含租房或购房补贴40万元);
2.提供30万元(社科类18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3.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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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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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第一层次人才的引进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博士学位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2.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在国(境)外高校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3.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海外从事科研工作达2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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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95~110万元(税前)安家费(含租房或购房补贴35万元);
2.提供20万元(社科类12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3.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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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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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第一层次人才的引进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国家认可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出站人员;
2.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人员;
3.博士研究生(需具备学历证、学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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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80~90万元(税前)安家费(含租房或购房补贴30万元);
2.提供15万元(社科类9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3.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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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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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博士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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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55~75万元(税前)安家费(含租房或购房补贴25万元);
2.提供10万元(社科类6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3.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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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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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缺急需学科专业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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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45万元(税前)安家费(含租房或购房补贴15万元);
2.提供8万元(社科类4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3.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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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服务年限≥8年,还可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1.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前提下,帮助安排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解决子女入学(高中及以下)、就业问题。
2.夫妻双方均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时,双方均可享受租房或购房补贴。
3.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安排在直属附属医院工作的,执行医院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其应享受的人才引进待遇与直属附属医院有关人才引进待遇不一致时,就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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