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通知!医疗机构急需增配医疗设备(附清单)

发布日期:2019-11-12 浏览次数:470

来源: 赛柏蓝器械 

又一大基层医疗机构,迎来医疗器械采购潮。

医疗器械市场进一步打开

近日,据国务院官网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从通知的内容可以看到,在医疗器械的配置上增加了许多条款,这对经销商来说,无疑又打开了一大市场。

目前,《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仅限于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在人员配置上,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2010年版本职称要求为执业医师)

同时,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这些设备需配齐

《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中指出,在设备配置方面,需要:

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相较2010年版增加医学影像、心电、病理等)。

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同时,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口腔诊所设备清单

首先是必备的口腔综合治疗台,文件要求,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基本设备需配有: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急救设备需配有: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010年版本为牙科治疗椅1台,其余设备数量要求均为1个)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人员配置方面:

医师。口腔医师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护士。护士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诊所可以卖医疗器械

去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在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中就提到了——“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辽宁省卫健委此前也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推行卫生计生行政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等审批项目做了优化准入服务改革。

这意味着目前大部分社会办的诊所、民营医院都可以卖医疗器械了。

在这之前,如果诊所要开药店,卖器械,必须走一遍开办流程,拿下《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这个过程涉及重新选址、上报各种材料、等待审批,还需达到相应的人力要求。

政策出台之后,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了,只要和诊疗区分开即可。那么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医疗器械的成本低了很多,盈利模式也增加了。同时,对于器械企业来说,又多了个盈利渠道,双向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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