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推荐
- 珍格医疗-临床销售 15001-20000
- 地奥制药-医药代表 6001-8000
- 普利德医疗-医疗设备销售经理 面议
- 大唐-兼职招商经理 面议
- 景德中药-直营经理 6001-8000
- 安邦医药-省区招商经理 8001-10000
- 恒瑞医药-医药信息沟通专员 6001-8000
- 黄河中药-学术讲师 8001-10000
发布日期:2017-04-14 浏览次数:247
1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等行政许可事项。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就该项工作的落实发布通知,除第三方平台之外,正式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企业的审批。这也意味着对药品电商的进一步放开。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但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销售处方药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非处方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网站与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但不得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在互联网医疗器械交易方面,国家食药监总局指出,从事互联网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并按照许可或备案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网站提供本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互联网交易服务。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网站向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提供互联网医疗器械交易服务,但不得提供面向个人消费者的医疗器械交易服务。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网站向消费者个人提供互联网医疗器械交易服务,但其销售医疗器械不得超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向消费者个人零售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可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其说明书应当符合规定,标注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取消审批后,如何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进行监管呢?国家食药监总局指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做好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的主体和行为,采取有效监督措施,严厉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对于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质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有关文件要求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强化储存、配送等有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证所售药品的质量安全。(记者张小妹)
300多万优质简历
17年行业积淀
2万多家合作名企业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