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政:患者有权查阅和复制未完成病历资料

发布日期:2017-04-14 浏览次数:233

昨天,记者从江苏省卫计委获悉,《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下面简称《条例》)将于今年的7月1日正式实施。

患者享权利:可查阅和复制病历

《条例》指出,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死亡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

符合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病历资料尚未完成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资料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资料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人员在场。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患方要求开列复制病历资料清单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清单,由医患双方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

患者不可以:在医疗机构设灵堂

不过,《条例》也指出,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赔偿有保障:建医疗责任险制度

《条例》指出,各地区应当在征求公立医疗机构意见后,选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建立适应本地区实际需要的统一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政策。

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承保机构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按照规定计入成本。

医疗纠纷发生后,投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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