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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5-02 浏览次数:136
两票制查执行,药企、药商和医院全要仔细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全要上,为期120天,违规的后果很严重。
日前,安徽省卫计委公布《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查的通知》,对承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销售(配送)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执行“两票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按照文件通知,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或弄虚作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对不执行“两票制”相关规定的公立医疗机构,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检查重点包括:
(一)药品批发(配送)企业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是否执行“两票制”;
(二)药品批发(配送)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偏远山区(地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对采购药品票据进行审核;是否向药品批发(配送)企业索取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或扫描件电子票据);
(四)公立医疗机构是否违反“两票制”规定擅自采购药品;
(五)对急抢救药品、“孤儿药”、临床短缺以及低价药品是否履行监测报批程序;
(六)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是否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
附:
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查的通知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芜湖市药管中心、各省属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37号)有关规定,扎实推动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工作的执行力度,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药品批发(配送)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执行“两票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督查。
一、检查范围
承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销售(配送)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执行“两票制”情况。
二、检查重点:
(一)药品批发(配送)企业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是否执行“两票制”;
(二)药品批发(配送)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偏远山区(地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对采购药品票据进行审核;是否向药品批发(配送)企业索取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或扫描件电子票据);
(四)公立医疗机构是否违反“两票制”规定擅自采购药品;
(五)对急抢救药品、“孤儿药”、临床短缺以及低价药品是否履行监测报批程序;
(六)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是否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
(七)其他违反“两票制”的行为。
三、督查(抽查)重点
(一)主要督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是否印发(转发)有关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执行“两票制”相关文件;
(二)是否召开相关会议、培训,对执行“两票制”情况进行部署;
(三)是否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执行“两票制”情况纳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范畴,并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不执行“两票制”行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四、具体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对照“两票制”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形成整改报告(整改措施应具体),自查整改报告于6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检查督查阶段。8月底前,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跟踪检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分级等级监管完成对辖区内承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企业的检查和督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以及索证索票、验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检查督查情况于9月20日前由各市食品药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将对各地执行“两票制”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是我省医改重点任务之一。年底前,国务院医改办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执行“两票制”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两票制”落实情况,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具体规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联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对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次检查采取自查、督查和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对没有提交自查报告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须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所有检查信息予以公开。
(三)依法查处。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或弄虚作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对不执行“两票制”相关规定的公立医疗机构,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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