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互联网医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医院遭遇滑铁卢

发布日期:2017-05-11 浏览次数:154

日前,一份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下称《意见》)在网上热传。《意见》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医疗机构执业规则、互联网诊疗活动监管以及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意见)提到,出台的目的是“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另外,文件明确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义: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至于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范围,《意见》也给予了界定,只有“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才能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不得开展”。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前提。其中,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而“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而事实上,目前几乎所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都称自己为“互联网医院”“云医院”或“网络医院”,单单就这一项,就会对目前已获批的互联网医院产生强大冲击。

此外,《意见》要求,此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在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对象上,《意见》明确,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并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界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互联网诊疗出现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意见》也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十三条载明,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统一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意见》同时指出了违规违法行为的范畴,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相应诊疗科目、使用未取得合法执业资质人员,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未建立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等,“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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