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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5-17 浏览次数:151
▍药企商业贿赂,浙江公示将其列入不良记录
5月16日,浙江卫计委发布公示,拟将北京赛科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浙江卫计委表示:根据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杭拱刑初字第138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浙杭刑终字第823号)。
北京赛科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市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之规定,浙江卫计委拟将该公司及其浙江大区部门经理崔某、杭州地区经理赵某列入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药企大区经理行贿6万
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浙杭刑终字第823号)显示。
2009年至2011年,担任杭州市拱墅区小河湖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的陈某,多次收受该药企大区经理崔某所送钱财共计现金人民币60000元。
事实如下:
1、2009年的某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办公室收受崔某为了降低药品压氏达返利点数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9年底或2010年初的某天,被告人陈某在办公室收受崔某为了使药品压氏达进入“拱墅区药品小目录”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药品压氏达进入“拱墅区药品小目录”之后,崔某再送“感谢费”10000元。
3、2011年的某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崔某为了使小河湖墅卫生中心继续采购药品压氏达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最终,陈某因多项受贿,终审被判刑一年十一个月。
▍列入不良纪律,踢出市场2年
列入不良记录的后果,国家卫计委早有定论。
在2013年12月7日,国家卫计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中,第8条明确表示:
对一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同时,浙江卫计委表示,将给予当事人7天(2017年5月16日---23日)的公示期,期间可提出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商业贿赂,药企的悬顶之剑
尽管程序如此,但是在受贿方陈某已被终审判刑的情况下,药企申诉翻盘的可能性并不大。这是继几天前,广东药代被抓、南京药代医生行受贿名单泄露风波之后,又一起涉嫌商业贿赂引发的行业危机。
当初带金销售无往不利,现在看来是已经将药企置身于危墙之下。商业贿赂,是随时都可能落下的悬顶之剑,药企还要继续?
附:关于将北京赛科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我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公示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杭拱刑初字第138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浙杭刑终字第823号),北京赛科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我省杭州市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之规定,我委拟将该公司及其浙江大区部门经理崔佳丽、杭州地区经理赵丽军列入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公示时间:7天(2017年5月16日---23日)。当事人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我委将该公司及其浙江大区部门经理崔某、杭州地区经理赵某列入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不良记录予以公布,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联系电话:0571—87709372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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