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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7-13 浏览次数:169
2017年6月下旬—7月下旬是组织自查,7月下旬—9月下旬省局核查,9月下旬—11月中旬总局检查,惩戒措施包括对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鼓励公众对药店、诊所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
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超范围经营药品。
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诊所整治重点: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3、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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