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推荐
- 珍格医疗-临床销售 15001-20000
- 地奥制药-医药代表 6001-8000
- 普利德医疗-医疗设备销售经理 面议
- 大唐-兼职招商经理 面议
- 景德中药-直营经理 6001-8000
- 安邦医药-省区招商经理 8001-10000
- 恒瑞医药-医药信息沟通专员 6001-8000
- 黄河中药-学术讲师 8001-10000
发布日期:2021-03-22 浏览次数:3742
1
给医生回扣超4000万
日前,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起诉书,内容直指两位医药代表的非法行为,因涉嫌受贿罪,被地方监察委员会留置,经研究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后由地方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因涉嫌受贿罪,被旺苍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2月28日被逮捕,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被告人文某某,男性,因涉嫌受贿罪,被旺苍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2月28日被逮捕,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帮助朱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推广宣传其在该医院代理销售的药品,促进药品销量提升,收取好处费和药品回扣款共计3791.55315万元,支付医生药品回扣款后共获利598.68953万元,支付“下线”回扣费用和“跑腿”费、“统方”费等250.35531万元后,被告人许某某个人实际获利348.33422万元。
被告人文某某为被告人许某某及王某某提供统方数据及“代理药品做临床”,共收取好处费和药品回扣479.85385万元,支付医生药品回扣款后共获利113.59802万元,支付“跑腿”费用后,个人实际获利103.16955万元。
细节方面,2009年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文某某帮被告人许某某为朱某某代理的5种药品提供“统方数据”,先后收受被告人许某某支付的统方费共计1.48万元。
2010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文某某为王某某代理的20余种药品提供“统方数据”,先后收受王某某支付的统方费用共计37.04万元。
2012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文某某作为被告人许某某的“下线”,代理8种药品做临床销售,先后收受被告人许某某支付的药品回扣479.85385万元,向医生支付药品回扣后共计获利75.07802万元,支付“跑腿”费用后,个人实际获利64.64955万元。
2
被依法审判
据悉,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及家属共退缴违法所得74.5万元,被告人文某某及其家属共退缴违法所得103.16955万元,上述款项现存于广元市监察委员会指定账户。
检察院指出,被告人许某某、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我国法律上,怎么算贿赂?
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 “贿赂”,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卫生一直是政府监管的重点领域。从去年开始,国家监委就将医院的院长、基层干部、医生以及招采列为了重点监察对象。而这其中,医药代表的角色经常收到质疑和牵连。
其中重点严查“回扣”或假借“介绍费”、“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科研费”、“统方费”、“手续费”、“酬劳费”、“信息费”、“佣金”、“赞助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行为;
对待医疗贪腐,无论是医院和是企业,都要警钟长鸣,不能越雷池一步。对医疗贪腐的依法从严处罚,也是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
3
判罚标准公布
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中,关于受贿罪表述与判罚标准如下:
(一)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三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四)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5.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6.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五)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六)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5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空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00多万优质简历
17年行业积淀
2万多家合作名企业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