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下令:60天之内必须回款

发布日期:2021-08-06 浏览次数:286

来源: 赛柏蓝   药品货款支付成各地关注点。 01 医保局:回款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日前,河北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及时支付化学药品采购款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支付化学药品采购款。 截图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通知明确,“保证及时回款”是降低企业成本,降低药价的重要措施。各市医保局要督导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基金,确保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能够足额及时支付药品、耗材企业货款。 自5月1日起医疗机构采购的化学药品药款,各市可直接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也可探索医保经办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直接结算采购款。并且,自5月1日起,医疗机构化学药品回款时间自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各市医保局要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化学药品回款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约谈和通报制度,确保医疗机构按时回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回款的医疗机构,要在医保定点协议中增加相关规定予以约束,对回款超过3个月的可暂缓拨付当期医药费用。 02 1.8倍价差要求 需关注的是,河北对回款时间做出严格要求或是对出台1.8倍价差挂网新规后的有力补充措施。回款问题一直是企业经营压力之一。 药品采购或许会面临以下窘境:同一企业同一药品在不同医疗机构存在价格差异,有的达到几倍甚至几十倍。部分医疗机构存在采购高价药品多、采购低价药品少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2021年4月22日,河北省正式发布《关于做好化学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16号),规定自5月1日起,化学药品集中挂网“降价”。 该次挂网除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和国谈药品以及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外的其他药品,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规则,提出了同一质量层次的化学药品,挂网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的差价一般不超过1.8倍。同时,医保部门将对超过最低价1.8倍的药品和线下采购未挂网的药品,纳入医保监控目录。 据河北工人报报道,此次挂网,1992家企业申报了2698种药品,经过价格遴选,共有1643家企业的,包括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在内的2510种药品,符合挂网条件,比原挂网药品数量增长22.9%。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赵新喜介绍,挂网药品价格平均降幅32.5%,最高降幅93.37%。他举例,某企业的注射用阿奇霉素0.25g,原价24.6元/支,降至1.63元/支,降幅93.37%。以河北省2020年化学药品年采购金额280.24亿元计算,预计年可节约采购费用90多亿元。 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邵阳、江滨曾撰文指出,同通用名药品价差大,是目前各省药品价格管理中的普遍问题,河北省在分组的基础上借鉴国家药品带量采购不得超过1.8倍价差的经验,实行全品种限价挂网,应采尽采,防止品间替代行为,是一种新的探索和创新。 03 多地确保回款周期 无论是限价挂网及相关工作,还是药品集采,保证回款都成为其中必要一环。众所周知,回款不及时问题严重影响了药企的经营效率,企业降价缺乏动力,甚至损害患者的用药质量和安全。 2020年底,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发现部分地方和单位落实保市场主体政策打折扣搞变通典型问题的通报中,通报了一些地方和单位仍存在拖延还款时间、边清边欠等问题。例如2019年青海省医药流通企业回款期平均为239天,个别甚至超过5年;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拖欠37家民营企业1523.74万元,其他公立医院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拖欠账款情况。 及时回款也成为了国家一系列政策的重点之一。2019年12月,国家工信部就发布了《公开征求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明确要求,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3月《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5月,国家医保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也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含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费用结算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推动下,目前各省也相继出台了落实政策的相关细化规定,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的监督力度,保证回款速度。 8月3日,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发布《关于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广西将组织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对拖欠带量采购药款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将药品回款情况纳入医院年度考核和院长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严重拖欠药款的医疗机构进行问责。 为保证带量中选企业货款,广西明确2021年8月16日至9月15日是集中清理带量采购药品货款专项行动月,建立月调度通报制度,对及时支付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对长时间拖欠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各级人民政府。 早前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对回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首先认定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按合同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上海医疗保障局要求医疗机构作为高值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终端供货企业及时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减轻供货企业交易成本。而浙江省、四川省等也都明确表示确保货款结算,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必须回款,并且推进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 药企降价、保证质量、医院用量约定、及时回款是密切相连的循环。随着各地相继出台相关政策,及时回款让整个链条高效运转起来,提升医药行业整体效率,医院拖款这一困扰行业已久的顽疾或将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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