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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4-11 浏览次数:145
作者|邵颖芳律师
近日,据安徽省卫健委公布,2021年5月21日,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医师刘某在妇产科门诊手术室工作时间,未按门诊就诊流程接诊患者梁某,并在门诊手术室为该患者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术前未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未完善相关术前准备,术后也未按规定书写门诊病历和手术记录。造成患者子宫穿孔、小肠穿孔,最终导致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不全直至衰竭,患者于2021年8月21日死亡。
后经安徽省医学会鉴定,医院因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对医院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0元;对医师刘某处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院官网显示,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是皖北地区的一家大型三甲综合性医院,医院本部占地184亩,总建筑面积32.8万平方米,现有临床科室41个,医技科室9个,临床教研室17个,开放床位3579张。
新《医师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借着这个案件我们来聊聊知情同意的问题,从卫健网站上公布的信息显示,患者在实施门诊手术到最终死亡中间长达3个月,如果患者的子宫、小肠均穿孔是节育器取出术直接造成的,那么在实施门诊手术当天穿孔就已经存在,通常脏器穿孔引起的腹膜炎前期不会没有任何的躯体症状,是患者自身怠于就诊导致了死亡,还是患者存在特殊体质掩盖了症状?还是患者身前已经就不适至其他医院或科室就诊未发现?这中间有没有其他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我们就不得而知了。从卫健网站公布的结果就是医院因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本次医疗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也就是患者的死亡结果与取环手术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和主诊医师均为此受到了行政处罚。
一个小小的取环门诊手术会不会引起患者死亡那么严重的后果?我相信梁某的死亡已经给出了答案,完全有可能!“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我相信特鲁多医师的这句墓志铭很多人都听说过,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安全保障技术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理论上,任何有创治疗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即便是一个小小的拔牙术,笔者同学曾经讲述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天门诊来了个病人要求拔牙,他在给患者完善常规检查时发现患者的血小板只有15,牙也不拔了,直接转去血液科就诊了,每每一想到这个经历就背脊发凉,当天要是没有按照常规查血,患者可能直接死于拔牙后出血不止也不好说。
我国《医师法》规定,医师在实施医疗措施时,需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同时还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需要为患者实施手术等医疗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这个“明确同意”,笔者认为指的就是书面的知情同意。
刘医生究竟是术前忘记告知患者相关手术风险,还是明知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源于熟人且自认为是小手术无需那么麻烦,从而未签署知情同意书?从通报的内容来看,刘医生不仅在为患者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前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相关术前准备也未完善,术后门诊病历和手术记录也未按规定书写,整个诊疗过程中可谓是完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而且患者最终还是死亡,被吊销执业证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笔者既往处理过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有少部分熟人请托就诊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共同的特点就是,病史资料的缺失!有的收入院时门诊记录缺失,有的知情风险告知缺失,最终被认定违反诊疗常规。
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对任何一位患者均应该严格按照医疗规范和流程实施诊疗行为,切不可因为熟人关系而省略其中的步骤,除了亲自诊查和履行告知义务外,还要严格把控各类治疗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在完善实验室检查的同时明确诊断及鉴别诊断,并且按规定书写医学文书,缺一不可,这不仅是对患者负责,更是对自身负责。否则将面临警告、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毕竟《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是为医务人员量身定做的一个罪名。
另外,病史资料通常还是医学鉴定必备的送鉴材料,如果因为病史缺失或者伪造篡改病史造成真实性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极有可能被推定存在医疗过错,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守住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规范医疗诊疗常规,是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最基础的要求,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希望广大医疗从业者都能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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