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推荐
- 珍格医疗-临床销售 15001-20000
- 地奥制药-医药代表 6001-8000
- 普利德医疗-医疗设备销售经理 面议
- 大唐-兼职招商经理 面议
- 景德中药-直营经理 6001-8000
- 安邦医药-省区招商经理 8001-10000
- 恒瑞医药-医药信息沟通专员 6001-8000
- 黄河中药-学术讲师 8001-10000
发布日期:2022-04-15 浏览次数:418
4月15日,国家药监局印发《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的要求,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科学规范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工作。
一、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药物警戒体系和能力建设,全面加强药物警戒各项工作。
二、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一步完善药物警戒体系,规范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确保持续符合《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切实履行药物警戒主体责任。
三、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监管实际,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纳入药物警戒检查相关内容,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有序高效组织实施,工作中可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内容、完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四、 本《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5年7月2日印发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78号)同时废止。
附件: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
300多万优质简历
17年行业积淀
2万多家合作名企业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