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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6-26 浏览次数:285
形形色色的招聘陷阱也给职场新人带来隐忧。不少大学生表示,现在找工作不但“难”,而且“险”。一些不法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求职心切的心理,在招聘时编织美丽谎言,设下用工陷阱。对此,初涉职场的毕业生们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并学会依法维权。
陷阱三:蒙着面纱的不法行业
“名义上招聘文秘,实际上是找‘陪酒小姐’。”提起到某商贸公司应聘的遭遇,女大学生周维洁(化名)十分气愤。
不久前,小周在某广告刊物上看到这家公司在高薪招聘文秘,电话联系后,对方通知她去面试。“负责面试的是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自称公司经理,没聊几句就问我‘会不会喝酒,酒量怎么样?’然后说了很多‘现在的社会很开放、多交些男朋友很平常、不要抱着陈腐的道德观’诸如此类的话,最后亮出底牌,原来这份工作就是陪客户喝酒。”小周见势不妙,敷衍几句赶紧离开了。她告诉记者,如果早知道这家公司是召陪酒女郎,自己绝对不会去应聘的。
就业指导专家指出,一些技术性不强却开出高薪的工作岗位,多半是骗人的或是让人加入不法行业,一定要远离。女性求职者要特别警惕那些不限专业、工作经验,却对年龄、相貌提出要求,且对工作性质描述得十分模糊的招聘信息。
1:虚构岗位,只招不聘
毕业于保定某高校的孟磊(化名)在网上发布简历不久,就接到了我市一家语言培训机构的职前培训通知,小孟如约来到培训地点,看到已经有十几个毕业生在参加培训。但连续听了两次培训之后,小孟发现该机构无意为自己安排工作,而是不断推荐语言培训课程。后来,一个曾在那里工作过的师兄透露,这家机构根本没有招人计划,打着招聘的幌子,只是为了吸引人来听课,拓展业务。
就业指导专家指出,某些公司常年招聘,但打出来的招聘信息从不更换或者很少更换,且从不透露到底要招多少人,招聘会上这些公司往往发给求职者很多宣传单、介绍公司文化的资料等等。这类公司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宣传或者积累人气,他们实际上并不缺人,所以往往只招不聘。求职者一定要查清楚底细,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真有用人意向,再去应聘,不要为那些常年招人、常年换人的单位浪费时间和精力。
2:岗位“移花接木”
应聘“客户主管”却变成“业务员”,应聘“储备干部”却变成“勤杂工”,求职时,应聘岗位被“移花接木”,大学生沦为廉价劳动力的情况并不鲜见。
去年9月,毕业于唐山职业技术学院的李文丽(化名)应聘到我市某影楼工作。小李学的专业是广告设计制作,最初应聘的职位也是后期制作,但“经理说后期制作已经有人干了,让我先干接待,等有空缺再调整”。于是,半年来小李一直从事客户接待工作,薪水低不说,所学的专业知识也一直没能用上。
在我市一家私立幼儿园工作的王辉(化名)与小李有着同样的遭遇。因为园长要求新人“在基层锻炼一下”,原本应聘会计的小王被安排到食堂做饭、做清洁,工作两个月后,小王发现园长根本没有变更自己岗位的打算,几次协商未果,她想要辞职,但入园时交纳了500元押金,合同中规定工作不满一年辞职者,押金概不退还,小王进退两难。
就业指导专家指出,一些公司为骗取劳动力,粉饰招聘岗位,提供不实的招聘信息。毕业生在求职时应仔细询问工作细节,弄清楚职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写明岗位和工种。此外,国家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等费用。求职者遇到需要交费的用工单位,一定要提高警惕。
3:试用期变成“白用期”
尽管已经找到了新单位,但此前的一段工作经历让冯磊(化名)至今还很郁闷。“当时应聘的是石家庄某软件公司业务员,没有底薪,只有销售提成。见习期(即试用期)3个月,期满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月薪1200元,给办理三险。”见习期内,小冯每月收入只有几百元,且无法享受各种保险和其他福利,好不容易熬过了3个月,小冯却因为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而被解聘了。“同一批见习的有十几个人,最后只留下了两个。”
试用期长、待遇低,期满后被单位以各种借口辞退,这是最让求职者无奈的遭遇。尽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小冯表示,“企业是不愁找不出‘正当’理由的。”由于工作是否胜任并没有统一标准,面对用人单位的种种借口,求职者只有被动接受。
就业指导专家指出,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之前。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不得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满一年不满三年,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满三年,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公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idxdy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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